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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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龙[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0期47-5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关 键 词:委托关系 利用 房款 拆迁 他人 犯罪事实 犯罪主观方面 三角诈骗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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