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兼论物权变动应采物权形式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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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南君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8期66-67,共2页

摘  要:《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关 键 词:无权处分合同 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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