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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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建军[1,2] 刘平[1,2] 李军[1,2] 廖伟忠 范翠真[1,2] 李金明 冯波[1,2]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30-34,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全省法院2013年重点调研课题调研报告

摘  要:一、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内部构建 (一)提起要件 1.主体条件 包括三方面:其一,非原审的当事人,即撤销诉讼的发起人应为原审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其二,与原审诉讼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为应当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其三,有正当理由未能参加原审诉讼,即本人对未能参加原审诉讼无过失。有观点认为,原诉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诉讼。我们认为,必要诉讼是一种不可分的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参与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讼权。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应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救济其权利。

关 键 词:诉讼制度 第三人 撤销 制度构建 诉讼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主体条件 利害关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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