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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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丹云[1] 曹健[1] 

机构地区:[1]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出  处:《教育教学论坛》2014年第30期154-155,共2页Education And Teaching Forum

摘  要: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是案例式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和社会实践性教育。建议加强案例的情景式教学;建议律诊所机构化;建议充分展开非诉环节的诊所法律教育;建议加强房地产信访纠纷的调查和参与。

关 键 词:房地产法 实践性教学 案例式教学 诊所法律教育 

分 类 号:G642.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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