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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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秀华[1] 

机构地区:[1]玉溪师范学院,云南玉溪653100

出  处:《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4期78-80,共3页Young Society

摘  要: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利益而设立的司法制度,目的是通过诉讼程序,让任何一个个人、国家机关、组织能够以原告的身份请求法院保护环境利益。从法理上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个人、组织原告资格,是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享有诉权,拥有环境利益、代表公共利益,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有权力(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原告资格促请司法实施对环境利益的保护。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利益 原告资格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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