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制度化的法哲学意义及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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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驰[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103-108,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FX12-015)

摘  要:律师职业伦理经历了一个从单纯不成文的伦理道德到成文制度体系的演变。在法哲学意义上,经制度化的律师职业伦理更加接近于法律而不是道德,进而也使得有关律师活动的实践推理从道德衡量转变为规则推理。此种转变具备显而易见的价值,但由于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其中蕴涵着道德分歧、过分简化和道德感的钝化三个方面的风险。对此,应在理论上确认,制度化后的律师职业伦理与未经制度化的律师职业伦理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并存关系;律师管理者也应在实践中不仅强调制度构建,更要重视律师职业良心的提升。

关 键 词:律师职业伦理 制度化 法哲学意义 风险 

分 类 号:B82-051[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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