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指定辩护”的起始时间——以黄某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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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宏伟[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6期84-8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然而,实践中对于这项规定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机关就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本文便是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找寻法理依据,论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全程辩护的必要性。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指定辩护 侦查 全程辩护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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