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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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希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6期29-31,共3页Cadres Tribune

摘  要: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随着行政诉讼法制的深入发展,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逐渐受到质疑。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 新制度 行政法规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行政规章 不予受理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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