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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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亚莎[1]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

出  处:《商业时代》2014年第16期113-115,共3页Commercial

基  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北京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策研究"(13FXB023)

摘  要: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是科技发展对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基本义务部分可依据传统商法,其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则面临理论困境,应在参考国际新近理论的基础上兼顾诸多利益的平衡而确立。基于理论分析,文章认为,《修改稿》第59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制存在可商榷之处,应在坚持适当向消费者利益倾斜、兼顾网络食品产业发展的原则下进一步修改。

关 键 词: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 基本义务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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