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庭前会议检察权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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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旭[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2期85-89,共5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编号:11JJD82001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审前程序。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要充分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就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且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作为国家追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参与者。庭前会议对公诉权具有约束和促进的双重效果,而监督权在庭前会议的行使,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程序和实体正当性。

关 键 词:庭前会议 人民检察院 公诉权 监督权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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