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高校教师管理行为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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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艳[1] 琚磊磊 张智忠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2]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济源459000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2期94-96,共3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在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似乎已成为共识性的原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纷争也日渐显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禁锢,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应对教师管理行为性质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在现有制度逻辑与理论框架内,参照既有的法律,以"有限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扩张受理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的依据,以此来揭开"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的面纱。

关 键 词:公立学校 教师管理行为 司法救济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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