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不如一耻”——先秦时期刑法观念的一个特色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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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晁福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114-120,共7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上古时代"刑"起源于对于罪过的处罚,这种处罚最初不是《尚书·尧典》等所说的"五刑",而是作为道德惩诫的"象刑",它只是氏族内部的一种教化方式。《尚书·吕刑》篇所讲周代的"刑"是周初"义刑义杀"的体现,其所说明的是古代社会初期并不规范的刑罚。浸润着传统的道德精神与伦理规范的周礼支撑着周代社会的稳固,而刑罚只是其末节,而非主体。和"象刑"一样,将刑纳于其中的周礼,以激发人的耻感与社会责任感为宗旨,它是弱化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先秦时期"刑"的这种以教化为主线的情况,完全适应了以氏族为主体的古代社会需要。

关 键 词:象刑 五刑 纳刑于礼 

分 类 号:K2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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