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释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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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源[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57-160,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研究"(13CFX028);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经济学视域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配置权问题研究"(13D0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因此,审理者、裁判者要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就必须赋予其适当的释明权。"释明"是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释明权是大陆法系中的特有制度。随着两大法系诉讼理论的交融,美国诉讼制度也出现了"释明"倾向,其司法改革的动向值得参考借鉴。但我国要引进"释明权"制度,则需要从传统的职权审判主义模式向以辩论主义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

关 键 词:美国 民事诉讼 释明权 民事诉讼模式转换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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