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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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志刚[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7期49-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通过阅卷的方式,知悉案件证据及相关信息。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辩护方能够在法院审判开始前充分了解到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顺利行使,我国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护方阅卷权以知悉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而且通过吸收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经验来不断补充和完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简单分析并指出问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证据展示制度 控辩平等 证据开示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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