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约定不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反思——一种合同法的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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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以标[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80-86,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将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规定只能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得享有该委托作品任何著作权。从合同法的视角来看,这一规定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委托作品的创作事实,导致合同显失公平,也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标。建议修法时应在明确委托创作合同的合同性质基础上,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合理分配特殊类型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协调和平衡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约定不明 委托作品 权利归属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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