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罪犯分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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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罪犯分类研究课题组 丁传庆[2] 沈明云 赵之祥 

机构地区:[1]不详 [2]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3]山东鲁南监狱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6期44-49,共6页

基  金:2012年度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课题--罪犯分类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GH2024).

摘  要:一、我国现行罪犯分类制度的不足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模式主要是按照刑期、性别、年龄来对罪犯进行“粗放型”关押,较少考虑到罪犯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如果仍执行现行的分类模式,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的罪犯尤其是就8+1类限制减刑的死缓犯与其他类型的罪犯关押在同一场所服刑,将会给监狱工作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和更大的压力,给监狱安全带来众多不确定的风险。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的罪犯分类制度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罪犯分类 制度研究 分类制度 分类模式 监狱罪犯 刑法修正案 犯罪性质 主观恶性 

分 类 号:D917.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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