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辩驳思维与法治的系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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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成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威海264209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3-9,25,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陈金钊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B820008)部分研究成果;山东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均具有重要的法治贯通价值。微观上,可辩驳思维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政治话语向法律话语的转向以及法治技术的转型;宏观上,可辩驳思维的运用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和法治方式的优化。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不可能性,相反在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可辩驳思维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法治的可能性。

关 键 词:可辩驳思维 法治话语 法治技术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分 类 号:DF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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