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窃取”的证成与“平和窃取”的证伪——关于盗窃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一个分析  被引量:1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Secret Steal” and the Falsification of “the Mild Steal”——An Analysis About the Component's Element of Larc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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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洋洋[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68-73,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关于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还是"平和窃取"的争论较大,"秘密窃取说"主张"秘密性"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处于一种"秘密性"的场合,它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平和窃取说"认为"秘密性"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否定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地位,即盗窃罪是一种平和取财行为。

关 键 词:盗窃罪 秘密窃取 平和窃取 证成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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