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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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12期15-16,共2页

摘  要:内政发[2014]56号5月20日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煤矿维简费 简单再生产 费用管理 印发 市人民政府 养老服务业 管理条例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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