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大学章程的行政契约性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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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国平[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江苏高教》2014年第4期49-52,共4页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作为行政契约的公立大学章程研究"(11YJC880037);浙江省社科联重点项目"行政契约视野中的公立大学章程研究:以大学与政府关系为中心"(2011Z46);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一般课题"行政契约视野中的公立大学章程研究:以大学与政府关系为中心"(KT2011021)

摘  要:公立大学章程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性质,并具有保障大学自治权、规范政府监督大学办学行为和提升大学办学效率等功能。政府和大学都必须遵守大学章程,由于政府在章程制定和实施中具有优益权,政府违反大学章程后,大学应当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关 键 词:公立大学 大学章程 行政契约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G64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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