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袁曙光[1] 张静[2]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2]济南市委党校基础部,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44-48,共5页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12SFB4009)

摘  要:按照刑事诉讼一般原理来讲,凡是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侦查人员)都应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仅通过情况说明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过程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及保障程序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必要性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