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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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6期102-105,共4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完成的私人书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侵害手稿著作权.未经许可公开拍卖私人书信手稿侵害著作权,将导致作品状态发生“由私密到公开”这一不可逆转的变化,严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人格权利,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依法发布诉前禁令.

关 键 词:公开拍卖 诉前禁令 手稿 书信 著作权法保护 钱钟书 法律保护 人格权利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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