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辞职该不该赔偿单位7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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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亚生 

出  处:《工友》2014年第6期21-24,共4页Workmates

摘  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然而,江苏一家航空公司飞行员王平(化名)辞职,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虽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被批准,而且遭遇公司709.5万元的天价索赔。公司索赔有道理吗?能得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支持吗?最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给出了答案。机长书面辞职,公司向其索赔近710万今年38岁的王平,是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苏东方航空公司")的飞行员,15年前,他与江苏东方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员工作。2013年9月,已是机长的他觉得工作劳累,对家庭照顾不周,于是萌生退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前一个月交了书面申请。

关 键 词:员工辞职 用人单位 机长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 东方航空公司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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