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及其法治系统的理解与实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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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柯颖[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思想战线》2014年第4期140-143,共4页Thinking

基  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刑法的基本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QN201231);云南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西部开发中环境违法行为刑事控制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YC2011B01)

摘  要:围绕生态伦理及其立法"什么是善"以及"应当做什么"的核心问题,应当在准确理解"生态伦理"含义的基础上,倡导系统的生态伦理观念,实现对多元生态主体的系统保护。就此而言,生态系统伦理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伦理系统,不仅要跨越物种的界限,而且要跨越时空的界限,综合考虑人类以及其他生态主体现在以及将来的基本利益。相关的生态立法也要根据系统理论的指导,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偏差,实现多元生态法益的系统保护,促进生态法治系统的完善。

关 键 词:生态伦理 系统 法治保障 多元生态法益 

分 类 号:B82-058[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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