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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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守花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72-75,共4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审查方式上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非书面审查为辅的原则。事实上书面审查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不利于提高效率。建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取消以书面审查为复议审查原则的规定,使书面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存,并向选择式审查方式趋近,同时非书面审查方式应建立健全辩论制度、回避制度、传唤制度。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书面审查 非书面审查 传唤制度 辩论制度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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