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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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小亮[1] 朱炜[1] 

机构地区:[1]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42-51,共10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罪数理论研究"(12FX03)

摘  要: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并非理所当然地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事后处分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或者扩大了原法益的侵害,应单独评价定罪。盗窃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等特定财物后使用的,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独立定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持有的,若持有数量未超出正常范围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纯事实行为,持有数量超出正常范围的,成立持有型犯罪。盗窃种类物后毁坏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盗窃特定物后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普通赃物后出售的,若第三人为善意的,构成诈骗罪;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后出售的,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并罚。盗窃财物后非法生产、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应以盗窃罪和事后之罪并罚。

关 键 词:盗窃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处分行为 刑法评价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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