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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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超[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86-97,共12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三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关 键 词:国家教唆 诉讼救济 诉讼条件 刑事追诉 刑罚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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