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机制约束下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式创新趋同行为研究——以中关村软件园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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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超[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102249

出  处:《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第14期71-74,共4页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RK019);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教外司留[2012]1707);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ZFQ84001);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4CXTD06)

摘  要:利用新制度学派观点,以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式创新行为为基础,以合法性机制为视角,从组织域层面解释企业集群式创新趋同行为的发育机理,并以中关村软件园企业创新联盟为例,揭示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创新的内在动力。研究发现,集群内企业通过强制趋同、模仿趋同以及规范趋同3种机制,在使自己适应创新制度环境的同时,不断具有创新同质性。同时,产业联盟成员企业通过创新与模仿、合作与竞争等行为提高其合法性,实现企业集群不断创新的目标。

关 键 词:合法性 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集群式创新 创新趋同 中关村软件园 

分 类 号:F273.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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