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再认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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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华[1] 许中缘[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51-55,共5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坚持越权行为原则具有一定弊端。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法律在权衡法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关系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

关 键 词:法人 越权原则 经营范围 交易安全 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表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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