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不应忽视或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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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洁[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崇文区财政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2期34-35,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或有事项"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可见,在特定条件下,或有资产也存在确认问题.

关 键 词:或有事项 会计处理 或有资产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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