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难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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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力群[1] 

机构地区:[1]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检察实践》2001年第2期49-50,共2页

摘  要: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人 出庭作证 立法缺陷 司法保护 经济补偿 法律观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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