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举证制度中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原因及对策  

An Initial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Confronted by the Party Concerned When Asked to Give Evidences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Providing Code in the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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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子琨[1] 宋爱珠 

机构地区:[1]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730070 [2]兰州铁路公安处,730050

出  处:《甘肃高师学报》2001年第3期61-64,共4页Journal of Gansu Normal Colleges

摘  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此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因此,在当前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把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三个强化”的突破口,这本身是推动改革的一项策略性举动,它将全面促进审判制度的进一步深化。

关 键 词:民事举证制度 当事人举证 困难 原因 民事诉讼法 审判方式 审判制度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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