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赃款赃物的去向与贪污贿赂罪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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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志勇[1] 李涛[1] 

机构地区:[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

出  处:《检察实践》2001年第3期19-19,21,共2页

摘  要:一、贪污贿赂案件中赃款、赃物去向的几种类型 1.行为人用假发票领取并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收受并占有贿赂款物。有两种情况:一是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占有款物私存、还债、购房等私用,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应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处罚。二是行为人将其收受他人的款物或用假发票套取的公款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有关费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社会捐赠。只要有证据证实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上述行为,都是个人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视为被个人占有。

关 键 词:贪污贿赂案件 赃款去向 赃物去向 定罪处理原则 依法定性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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