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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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娟萍[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分院

出  处:《工业会计》2001年第7期36-36,共1页

摘  要:以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志,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具体判断标准略有差异,我国准则规定: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席子国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调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关 键 词:资产租赁 融资租赁 承租人 财务处理 公司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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