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抵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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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景雪娟[1] 

机构地区:[1]农行新疆伊犁州分行

出  处:《新疆城乡金融》2001年第3期43-44,共2页

摘  要: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同志们大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一笔贷款调查完毕后,在落实抵押权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登记部门在抵押许可证或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抵押期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既然登记机关设定了抵押期间,在实践中对此抵押期间如何理解和操作呢?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对此抵押期间有两种误解。一种认为:登记部门的抵押期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贷款期限必须在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内,超过此期间必须要求抵押人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另一种认为:可以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内循环发育贷款,放款日期必须在抵押期间内,到期日可以不受此期间的限制。因为理解上的混乱,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操作不一,带来很多不便。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注明的抵押登记期间是否合法有据呢?基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抵押期间有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对在业务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抵押期间,保障依法合规经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抵押贷款 抵押权 担保物权 抵押期间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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