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真[1]
出 处:《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0期168-169,共2页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 ,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 ,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 ,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 ,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 ,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 ,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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