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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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辞[1,2]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人民检察》2018年第22期66-68,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编号:FJ2017C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当前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只要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公诉人有权变更起诉罪名。②同时,对于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法院依法裁判的独立性,排除对审判的干预因素,促成控辩间平等对抗等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关切。检察机关的变更起诉以及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后的重新起诉,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审判权及辩护权的行使造成实质性冲击。如何规范约束检察机关的变更起诉与重复起诉,具有研究的必要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与重新起诉的前提是具有新的公诉事实。那么,如何判断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便是关键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公诉事实同一性这一长期受到理论界忽视的问题作简明分析,又因公诉事实同一性常与诉因、刑法罪数上一罪等制度或概念混同,故笔者一并厘清。

关 键 词:公诉事实同一性 刑事诉讼制度 起诉罪名 检察机关 标准 刑事审判 证据不足 无罪判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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