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笔录证据过度适用的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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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维彬[1] 邵奇聪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8年第22期79-8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笔录证据的证据规则研究>(编号:17YJC82004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公安刑事办案证据收集的失范及规范化实训研究>(编号:2018JY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在法定证据种类中规定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称为“笔录证据”。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笔录证据的适用规则规定不足,易造成笔录证据在实践中的过度适用,并对刑事诉讼造成一系列危害。因此,应探索笔录证据适用的规范路径。

关 键 词:证据种类 笔录 过度 刑事诉讼法 规制 侦查实验 适用规则 证据适用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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