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后,司法机构能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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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供稿) 

机构地区:[1]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1期71-71,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2012年6月6日,蒋某与徐某签订协议,约定徐某以其所有的6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偿所欠蒋某的1530万元,因房屋已出租,Y,K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租金从2013年5月起由蒋某收取。同年6月11日,双方向登记机构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蒋某缴纳了税款和登记费,登记机构已初审,收回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注销”章,在核准和登簿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办证窗口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涉房屋。蒋某于2014年1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请求判令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一、二审法院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以其已经交纳了登记费、契税等相关交易税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回去等待发证,所有权已发生变动,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对未办理登记无过错等为由,提起再审。

关 键 词:转移登记 司法机构 查封 不动产 法院工作人员 房屋所有权 房屋租金 受理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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