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和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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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车雅婷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8年第12期50-51,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这是针对我国还未能根除刑讯逼供现象而作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经验总结。它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加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刑事诉讼法》 危害 国家工作人员 公民人身权利 收集证据 《刑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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