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而非推销:程序选择权视角下的审前程序改革  被引量:1

Divergence but not Promotion:The Pretrial Procedure Reform in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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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健[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19-24,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项目编号:FLYX20180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家事审判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CSPJ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始终与特定时期的纠纷解决观念相绑定,但却总是表现出对某一种纠纷解决程序的推崇,要么为了规范化的审判程序而架构审前程序的准备功能,要么为了彰显多元纠纷解决理念而在审前植入替代性解纷机制。纠纷解决程序自身本无高下之分,现实的纠纷解决需求也是多元的,若是自上而下地贯彻某种纠纷解决偏好,审前程序的分流则容易异化为推销,纠纷解决程序依然会在多元的口号中滑向单一。在程序选择权视角下,发挥出审前程序的价值,不单纯在于强化其准备功能或解纷功能,更要依靠程序的可选择性,尽力拓展可选择的程序选项,以保障纠纷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

关 键 词:审前程序 审前分流 程序选择权 多元纠纷解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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