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旅游权利及其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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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印伟[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9期76-81,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江苏省法学会2016年度青年基金项目"残疾人旅游权利保障立法研究"(SFH2016C02);江苏省2017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区域法治视阈下的江苏省旅游法治环境构建研究"(2017SJB0780);2016年度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苏教办师[2016]1号)

摘  要:残疾人的旅游权利是指残疾人无障碍地参与旅游活动的权利,它既是残疾人人权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旅游权利平等和公正内在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人权和社会权属性。残疾人旅游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当祛除残疾人享有和行使旅游权利的物理和社会阻隔,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这三方面为残疾人旅游从应有权利转换为法律权利,并最终形成实有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国家保护残疾人旅游权利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同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残疾人旅游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是国家保障残疾人旅游权利的有力补充。

关 键 词:残疾人 残疾人旅游 旅游权利 国家义务 社会责任 

分 类 号:F590[经济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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