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事项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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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元松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1期43-51,共9页

摘  要:【裁判规则】第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仲裁事项,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处分的权利,不应主动审查。第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对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行使诉权,视为认可该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第三,对于未起诉事项,不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异议,仅需要在判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进行相关表述。并在判决主文部分按照原仲裁裁决中对此事项的裁决结果予以列明。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裁判规则 劳动 起诉 当事人 法律效力 仲裁事项 法定期间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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