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及其可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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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宏 

机构地区:[1]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1期134-135,共2页

摘  要:刑事侦查行为是国家的专门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和收集证据所进行的相关调查工作。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且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作用,检察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等也具备相关职能。刑事侦查行为在内涵和外延上,相较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使权利的滥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具体的刑事侦查行为在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对刑事侦查的力度还不够,相关监督机关监督侦查行为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即便检察机关同时具有监督权和检察权,但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会出现矛盾的现象,成为法律制度的"硬伤"。因此可将刑事侦查权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完善审查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刑事侦查行为 界定 可诉讼问题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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