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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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关云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8年第24期37-39,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不动产剩余期限的租赁具有其特殊性,其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本文在厘清剩余期限使用权、永久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税种讨论了不动产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的政策适用,认为不动产剩余期限租赁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应按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其他税种也应按经营租赁服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关 键 词:不动产 剩余期限使用权 租赁 税收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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