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瑕疵救济制度的理论反思与重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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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浩[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2期97-102,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审执分离背景下民事执行争议解决程序研究"(18YJC820042);重庆大学学院科技创新专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与判决效力扩张研究"(106112016CDJSK080007);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机制研究"(LAW2017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关 键 词:诉讼调解 先行调解 诉讼上和解 既判力 调解瑕疵 救济渠道 

分 类 号:DF72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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