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之后再行起诉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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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成斌[1] 谭红[1]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5期87-93,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之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有正当理由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除外。司法实务中,对“正当理由”的理解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原告 申请撤诉 起诉期限 正当理由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实务 司法解释 裁判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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