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收益补贴物业费不足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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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磊 周滨 

机构地区:[1]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8年第12期64-65,共2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2005年11月,杭州融凯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凯公司)与瑞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瑞鼎物业公司对瑞鼎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9年5月11日,融凯公司与瑞鼎物业公司又签订了瑞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物业经营性收入管理:瑞鼎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经营用房进行经营管理的收益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取相应服务费,其他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瑞鼎物业公司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物业费不足引起的亏损等。

关 键 词:经营性收益 物业费 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 补贴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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