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条款”不能成为保险拒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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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春梅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道路交通管理》2019年第1期75-75,共1页

摘  要:【案例】一个月前,朱某驾车时因避让一辆突然横穿公路的摩托车而撞上路边巨石,事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料,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赔偿处理”一栏中已写明: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主要事故责任、同等事故责任、次要事故责任、无责任的,事故理赔比例分别不超过100%、70%、50%、30%、0。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事故责任 赔偿处理 保险合同 摩托车 理赔 公路 避让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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