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杀人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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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璐 

机构地区:[1]外交学院,北京100037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2期115-117,共3页

摘  要:文章从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认为被逼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是由于对被逼迫者没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被逼迫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刑法将被逼迫者评价为故意杀人罪非但不能实现其预防和惩处的机能,反而成为逼迫者恐吓威胁的工具,使本就受害的被逼迫者处于更不利的法律地位。虽然为保全自己牺牲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法律不同于道德,这一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责难。

关 键 词:被逼杀人 期待可能性 紧急避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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